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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律师向国务院举报商业银行涉嫌价格垄断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7日作者:中国网

    针对近期多家商业银行陆续提高跨行ATM取款手续费、账单打印费,新增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一片“涨”声,两位北京律师昨日将一纸“举报函”递到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从我们收集的材料来看,中国银行业协会及其商业银行会员涉嫌价格垄断,违反了《反垄断法》。”“举报函”起草者之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斌表示。

  王斌及另一位律师王兴在“举报函”中指出,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有明文规定:“同业应就价格进行沟通、不得擅自变更价格”。两位律师认为,这一规定等于是明确要求各家银行进行“价格协同”,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条例。

  两律师同时认为,由银行业行业协会组织的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联席会议”制度也存在业内“协调价格”之嫌。“公开报道资料显示,中国银行业协会近年来多次组织召开各种收费会议,并研究制定行业收费标准。”

  据悉,2006年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研究制定银行卡及电子银行业务、结算类业务和代理类中间业务等行业收费标准,分别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牵头。

  2007年,中国银行业协会曾在京组织召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研讨会”,会议就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种类、收费情况,在中间业务中投入的成本、承担的社会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这些行为足以表明经营者之间在变动价格前有进行沟通协同的充分可能,符合认定经营者之间达成了价格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的标准。”王斌表示。他认为,在国外,只要是竞争者之间或行业组织进行价格协调,哪怕是协商降价都是违法行为。

  延伸阅读

  举证稍嫌牵强业内保持观望

  昨天,业内人士在仔细查看了两位律师的举报信后表示,单从其论据来说,“似乎并没有捏住银行业协会的硬伤,举证稍嫌牵强。”

  两位举报人在举报中的论证之一为:《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17条“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等”,市律协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自律公约中提到了各银行“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收费标准,但关键讲明了是“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因此从字面上看不出违反《反垄断法》。

  国家工商总局去年曾就《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和《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两个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今后,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即使是口头约定,也被定义为垄断协议。

  两位举报人另一个论据为:银行业协会“建立了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联席会议制度,多次召开各种收费会议,并研究制定行业收费标准”,是严重违反《反垄断法》的价格垄断行为,应当受到查处。业内专家介绍,根据工商总局的规定:“禁止行业协会以下列方式组织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包括发布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等;召集协会成员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等;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沟通和讨论、协调等便利条件”。但是,银行业协会网站上确实能反映其召集各家银行举行了一些会议,却并没有证据显示其“以协议等串通方式来确定一个收费价格”。而行业协会开会研究行业发展,本身并没有问题。